更新时间:2018-08-23 13:54作者:王新老师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规划管理部门(乡镇由村镇房屋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屋大修批准文件与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修房时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发时间为准。
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休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定居国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及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得转入住房贷款帐户以外的其他帐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还贷提取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七条 无自有住房的职工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租金票据、符合提取条件的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办理一次。
第十八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住房房租的,应当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当年的租金票据。
第十九条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
第二十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当年医药费费用总额及个人负担证明、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第二十一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