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3:54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须分别保留不少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七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的本息和;采用逐月还贷方式且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超过保底金额部分可以提取;采用逐月还贷方式且提前预还当年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的本息和。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本人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须分别保留不低于6个月的月缴存额作为保底金额,保底金额可用于最后一次还贷。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一次性结清贷款余额外,平时不得提取。
第八条 无自有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住房房租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房租。
第九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药费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四)、(五)、(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或第二十六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四)参加集资建房的,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原件,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