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3:54作者:李天扬老师
职工工作调离本市的,凭调动证明材料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三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已婚职工同时提取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或未婚职工同时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未婚职工(或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同户籍户口簿或表明其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