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01:05作者:李一老师
3、《审核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交于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打印《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4、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三、厦门事业单位离职补缴
1、解除人事关系的参保职工,1997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应自1997年7月1日起至离职当月止补缴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利息;199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应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离职当月止补缴。需根据厦劳社【2004】347号文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务员局出具《厦门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
(2)经主管局人事部门出具其为原编内人员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保中心领导审批;
3、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税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办理地点:市社保中心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
咨询电话:1233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
异地工作调入厦门的参保人员须办理社会保险基金关系转移
一、申办者视不同情况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厦门市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
1、2006年1月1日前转入的人员需提供厦门市市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市教育局的调令或调动通知;
※注:①市教育局的调令是针对我市教育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接收的师范类毕业生、从外地教育系统调入的教师;②属于被重新录用的人员,须提供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保留其干部身份的通知或关于同意重新录用的通知,同意其原缴费年限和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的方可办理确认划拨手续,否则将已转入基金退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2、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转移表及缴费明细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转移表;特殊情况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对账单;
3、需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已转入我中心银行帐户,且账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