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01:05作者:王华老师
(二)、非原固定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可一次性补足十五年: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核算补缴月数、补缴金额;
2、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3、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三)农场人员养老退休不足年限补缴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核算需补缴金额(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最低社会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22%);
2、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3、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保职工办理退休后医疗保险不足年限补缴
已办理养老退休手续,且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一次性办理医保不足年限的补缴
1、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至养老科审核确认需补缴的年限、月数;
2、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核算需补缴金额,其中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人员可以按社平工资60%补缴医保的主要有:
(1)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3)退休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属于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退休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退休人员需提供《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