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1:29作者:三水老师
第六十三条 异地就诊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就诊分临时异地就诊、短期异地就诊和长期异地就诊。临时异地就诊是指参保人员临时(3个月以内,含3个月)在外出差、探亲、旅游时突发疾病以及转诊在外,到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短期异地就诊是指参保人员连续3个月以上至1年内在外出差、探亲、居住等,因疾病(不含择期手术)到所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长期异地就诊是指参保人员连续在外地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因疾病到所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短期异地就诊和长期异地就诊应先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异地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计算异地先支付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部分再按市内相关标准报销。
异地先支付的比例分别为:
(一)临时、短期异地就诊: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为10%;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为20%。
(二)长期异地就诊: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为5%;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为10%。
第六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经市社会医疗保险专家确认,治疗时间较长、治疗费用较高、门诊可基本满足治疗需要的一些疾病。经专家诊断并经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确认,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相应门诊大病时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重病人群是指经专家诊断患有指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相应疾病时在起付标准、先支付比例和个人比例上享受一定照顾。
门诊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管理办法及待遇支付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门诊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的病种、具体确认标准和用药、检查、治疗等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市社会医疗保险专家确定,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五条 参保人员应凭医疗证和社保IC卡在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社保IC卡记账,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结算;其余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六十六条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接诊医师应验《医疗证》,对症治疗。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药店工作人员应先验《医疗证》及药品处方,方可售药记账。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参保人员凭门诊诊断意见和《医疗证》、社保IC卡办理住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