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1:2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九十条 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如个人自愿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申请办理退保手续,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返还,统筹基金不予退还。
第九十一条 参保人员年龄按月核算。参保人员的出生日期根据户籍本或居民身份证确定,户籍本和居民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户籍本为准。
第九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参保缴费、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医疗服务管理、费用结算、监督管理等具体事项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