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1:29作者:三水老师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和继承,不得提取现金或挪用。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按法律有关规定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已进行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退保时,个人账户配额结算到死亡当月,到死亡当月个人账户配额尚有结余的,按规定返还;使用超支的,超支使用部分从统筹基金弥补。
3.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设个人账户。
(二)风险储备金
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列为风险储备金,用于调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风险。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不应超过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收入总额的50%。
(三)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提取风险储备金、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统筹医疗费用。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做到日清月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提供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自次月1日起冻结IC卡,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三个月以内缴清欠缴的保费后,参保人员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冻结期间垫付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未缴清的,从欠费首月的1日起停保,停保之后再缴费,按续保办理,停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情况,及时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基本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和基本收费。基本医疗范围限定在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范围内。基本医疗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职工首次参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30天,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180天。等待期从初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全年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金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第五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由个人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