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1:26作者:王华老师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60%为基数缴纳。
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相应调整。
(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1.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工资收入的2%;2.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总额的30%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按退休人员高于在职人员的原则确定。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提取个人帐户后的余下部分组成。
(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主要是住院医疗费和门诊中特殊病种(病种范围另行确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内的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的由本人自负),住院或特殊病种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参保职工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解决。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职工支付门诊医疗费,个人帐户不够支付时由本人自负。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本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每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尽的义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
地税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凡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地区均应设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