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4:24作者:王华老师
法制网记者:对于终身监禁的规定您有怎样的看法?
钱列阳:针对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终身监禁制度,可能会更多地适用于财产类犯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况,而这种财产类犯罪应当尽量少用、不用死刑,这样是有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针对贪污受贿过亿的罪犯,当然可以适用死刑,但是更多是会适用终身监禁制度。
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增加了其施展和辩论的空间。因为对于贪污贿赂罪来说,其数额的范围可以说是一个金字塔形的,上亿数额的案件相对来说较少,而更多的案件量刑集中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类案件的数量会大量增加,这也是给刑辩律师增加了一定的工作空间。
最后,钱列阳律师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最重要的在于重情节,轻数额,使得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能够更加贴切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
焦鹏:解决了辩护律师选择辩护方向问题
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法制网记者:您对两高新的《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有何看法?
焦鹏律师:两高新的《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最大特点是具体、明确、操作性强。
比如三万的起刑点,三万到二十万的数额较大,二十万到三百万的数额巨大,三百万的数额特别巨大,都做了明确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后关于量刑数额是模糊化了,这样没有标准,不管是法院也好还是律师辩护也好,都感觉比较麻烦,造成各地法院之间量刑幅度差异较大,这次两高新的《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标准。
再一个是大家不光是关注的数额问题,其实在数额之外对辩护的影响更多的几个方面也都很具体化,使操作性更强了。比如罚金问题,追缴财产,之前各地标准不统一,完全法院自由裁量,那么到底是罚还是不罚,罚金多少,追不追缴这个问题原来比较混乱,辩护律师不好提出从哪个角度去辩论,不主张罚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主张罚金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就给辩护律师提供了辩护方向。
法制网记者:两高新的《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在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上如何做出新的解释?
焦鹏律师:律师和辩护人都很关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这是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的案件都是原来的党政国企领导干部,他们都很注重学习法条,当事人会觉得拿钱但是没有给别人办事,就认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符合这个条件,就觉得自己没有构成犯罪要件,要求辩护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因为自己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