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4:24作者:王新老师
针对该司法解释,法制网记者分别采访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焦鹏,来听听各位律师对该司法解释的相关看法。
田文昌: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并非放纵了贪污贿赂犯罪
法制网见习记者:买园园
法制网记者:该解释将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提高到三万元,其他量刑数额也有大幅提高,对此,有观点认为这是对贪腐行为标准放宽了,对此您怎么看?
田文昌:首先,这种涉及到犯罪数额的经济犯罪,在量刑标准上是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过去在经济犯罪上,只是简单以数额为量刑标准来划线,实际上这个方法不是很科学,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难有操作性。所以,立法机关结合过去的经验出台了这部解释,将过去的量刑标准改为“数额加情节”。改后的标准,应该说相对更合理些。因为单独一个数额很难界定一个犯罪行为,经济犯罪的犯罪数额不管是规定多了还是少了,都不能准确地这个行为定性。
鉴于中国的司法现状,贪污受贿犯罪如果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很难保持司法的均衡,因为各地司法机关以及办案人员在量刑时,对于犯罪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可能一致,所以需要有一些“杠”,这就给司法解释出了很大的难题。大家都知道,《刑九》出台以后,这部司法解释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因为出台这部解释确实是很难办到的。
我认为这个解释相对具有操作性,相对合理。比如,其中规定了三个档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这三个档次之间都有一个相对具体的情节描述,这样把情节和数额结合起来看,有一定的操作性。所以说,数额虽然说放大了很多,其实是有一定的必然性。因为整个经济在发展,通货膨胀比例也很高,比如说过去《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要判10年刑期,俨然已与目前的司法现实脱节,不符合现实情况,并不合理。所以说,加大了数额并不能意味着对贪污犯罪处罚减轻。同时,该解释还比过去提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在刑罚的限制,减刑的限制上等,这也是对刑法如何更好地应用于实践一个具体的补充。
总体来讲,整个国际刑法领域都在“轻刑化”,而贪污贿赂犯罪并不是终身危险的暴力犯罪。一味地追求重刑,并不是一种科学有效的遏制犯罪的方法,并不是一律的“重刑”就能遏制住贪污腐败犯罪。而真正能有效遏制住这种犯罪的办法,在于整个机制的完善以及预防机制的增强,事后的惩罚只是遏制犯罪的部分功能,而不是最主要的功能。所以从这些角度来看,该解释的出台并非放纵了贪污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