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4:24作者:李一老师
法制网记者:该解释的出台对于反腐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田文昌:我并不认为,量刑的幅度宽了,会无形中纵容官员的贪腐行为。因为该解释的颁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关系,不会因为该解释把贪污受贿的数额标准提高了,就会导致官员在实施贪污受贿行为时会促使他们多贪三五十万。不会因为这个解释就会消退了反腐力度,放纵了腐败犯罪的发生,它跟加大反腐力度丝毫不发生冲突。
恰恰相反的是,它使得刑法处罚更加合理了,更具有司法操作性了。总体来说我对这个解释是支持肯定的态度。
法制网记者:作为一名刑事辩护专家,该解释的出台对于您今后刑事辩护工作有何影响?
田文昌:我在日后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辩护中会更多考虑除了数额以外情节的作用,情节在具体的复杂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操作起来会有更多的考虑因素在里面。其实,刑诉辩护角度考虑因素增多,从惩罚角度考虑也是更加科学合理。
钱列阳:更多的巨贪将适用终身监禁
法制网实习记者马越
法制网记者:两高司法解释关于数额的规定您怎么看?
钱列阳律师:首先,该司法解释中对“数额较大”的规定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的标准,该数额的提高是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大趋势的。
法制网记者:有人说某些省盗窃罪起刑1000元,而贪腐犯罪起刑点却提高了,对此您怎么看?
钱列阳律师:针对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法定数额低于贪污贿赂罪的法定数额标准这一问题,由于盗窃、抢劫类犯罪危害的是普通大众的财产权益,而贪污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和党的干部的廉洁性的问题,侵犯客体有所不同,而普通大众的财产权益是更需要国家刑法保护的,因此在定罪数额上有差距是合理的。
法制网记者: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未决犯有何影响?
钱列阳: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还没有判刑的被告人,包括一审上诉二审还未判决的被告人,总之判决没有生效的罪犯,都应当是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施行。而判决已经生效的被告人,根据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无法再根据该司法解释来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