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5 15:01作者:王新老师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有关要求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据本意见制定或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包括所管理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列出清单,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认后,在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公布执行。各区县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