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1:26作者:三水老师
上述各种定义有其共同之处,即:政治责任主体应该为其政治言行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首先需要明确界定本文政治责任的主体仅指由人大及其常委选举、任命或决定任命的政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领导干部。而不包括党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也不是指党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其次,政治言行是指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一切言行。
对于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行为可以根据其在承担政治责任时的意识状况和主观意愿分为两种形式: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和消极承担政治责任。所谓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即领导干部在主观意识上达到了应有的高度,认识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发的政治责任是必需的,是主动完成“在其位,谋其政,承其责”的合理行为。反之,则是消极承担政治责任。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表现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突出表现是忽视思想政治工作,体会不到思想政治工作这条“生命线”的现实价值,看不清自己应履行的政治责任,工作上追求“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积极进取,反而得过且过,将功劳千方百计揽到自己身上,而对于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却是百般推诿,甚至放弃责任;也有部分领导干部知道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但研究不深入,措施不得力,没有真正落实自己的政治责任。实践证明淡忘政治责任,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就会酿成大错。
另一种表现是:凡事均“下不为例”,不能做到“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孟子·滕文公下》)。个别领导干部在“政绩”和政治前途的诱惑下,在重大决策项目上,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违背基本的决策规律和管理规律,上马大量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既没有使部分领导干部受到应有的处分,也免去了部分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这部分领导干部就是孔子所说的“乡愿,德之贼也”。领导干部不能切实履行批评的政治责任,“放弃批评,就等于放弃了领导干部的责任;丢掉批评,就意味着丢弃了自己守卫的那块阵地。尤其是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各级都面临着‘酒红灯绿’和腐败思想文化侵蚀的严峻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批评的政治责任,就显得更为迫切、更为现实”。①
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最严重表现是完全放弃自己的政治责任,不仅不履行,反而是起破坏作用。比如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败坏纲纪,不但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政治责任,反而是处处破坏,使政府运行机制发生病变,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党的形象遭到破坏,其负面影响是极其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