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56作者:李一老师
总之,《指导意见》并没有实际降低恶势力的认定门槛,反而更加严格地规定了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主要体现于,一是,继续强调或重申恶势力(尤其是恶势力团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联系,即前者是后者的雏形,两者的组织化程度存在差异。二是,对恶势力的组织化程度的认定标准作出调整,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修改为“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明确将恶势力称为“组织”而不是称为“团伙”,提升了对恶势力组织化程度的实际要求,明显提高了恶势力的认定门槛。前述认定恶势力的四个特征,绝非完全平行、不分主次、没有层级的关系。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严重危害特征或非法影响特征,是恶势力的基本特征。其中,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是形成严重危害特征或非法影响特征的基本条件。没有基本的组织形式、相当程度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基础,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或非法影响难以实际形成。违法犯罪的组织性,又是贯穿这三个特征的关键要素。但仅依据这三个特征,尚无法将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做准确的区分。只有在确证已经形成非法影响的基础上,足以判断违法犯罪组织已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的属性,呈现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演化、渐变的明显趋向,才能认定恶势力成立。所以,发展特征才是恶势力的核心特征或本质特征,是标志恶势力与普通共同犯罪相区别的决定性要素。换言之,即便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影响特征齐备,但无法判定已具备发展特征,违法犯罪组织就不应被认定为恶势力。在“实事求是,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总体要求下,地方司法机关将总体要求细化为“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打霸,无霸治乱”的工作方针,已经显示了依据关键性要素认定恶势力的司法自觉。
二、影响恶势力犯罪定性量刑的酌定情节
恶势力的认定与恶势力构成具体犯罪(不限于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的司法判断,在评价事实、评价依据、评价过程等方面,事实上存在重合或者相互影响,不同性质的司法判断事实上不可避免地纠缠在一起。由此决定,恶势力实际成为影响恶势力犯罪(不限于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定性量刑的酌定情节。不同性质的司法判断难以拆分、彼此纠缠的现象,以及恶势力作为恶势力犯罪定性量刑酌定情节的事实,宏观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结果,微观上是司法解释、量刑规范适用的结果,根本上是受行为人作案方式和司法官刑法观念影响的间接结果。所有这些归结为一点——恶势力是影响恶势力犯罪定性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