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4:35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十九条 仲裁裁决
(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三)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个人意见,不出具个人意见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签。
(四)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加盖本会印章。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的,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事实已经清楚部分作出先行裁决。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六)仲裁庭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仲裁庭对专家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应当充分考虑,如不采纳,应向本会书面陈述理由。
第五十条 仲裁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可以协商仲裁费用的承担;当事人对实体部分已达成协议,但仅对仲裁费用的承担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决定。
第五十一条 裁决补正、补充
(一)对裁决书中的文字、日期、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出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二)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三)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争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下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