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4:43作者:王华老师
(六) 组织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 对调解和裁决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应从作出调解和裁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调解书和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 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九) 对发现足以影响仲裁结果的程序、证据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后,应当由仲裁委(办)另组仲裁庭,进行复议;
(十) 及时做好调解、仲裁有关文件和案卷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 接受仲裁委(办)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 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三) 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 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五) 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要求;
(六) 及时制作仲裁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办)应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另外两名仲裁员可分别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办)指定。
对简易的人事争议案件可按规定由一名仲裁员处理。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办)指定。
第十一条 对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二条 对经仲裁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在十五天发生有错误的,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裁决,并要求仲裁庭重新进行裁决。对简单、明显的错误,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可直接宣布撤销裁决,并要求仲裁庭重新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承德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仲裁秩序,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组织规则。
第二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由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