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4:43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建立正常的仲裁员培训制度,提高仲裁员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定期对仲裁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仲裁员履行职责、办案能力、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一)聘期已满,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续聘的。
(二)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仲裁委员会交办工作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情节比较严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承德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用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公平、及时、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二、遵法守纪。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人事争议仲裁规章制度、程序办事,不滥用仲裁权。
三、认真细致。坚持严谨的工作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不盲目裁决。
四、清正廉洁。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索贿受贿,不接受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劵。
五、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不泄露工作、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私自会见当事人和代理人。
承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组织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法律专家担任。委员会主任可以授权常务副主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