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4:43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机关与工作人员因录用、调动和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和结案的审批工作;
(二) 研究制定全市人事争议处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研究部署、指导全市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三) 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培训与管理;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决定仲裁员的回避;
(四) 协调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关系,负责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
(五)任免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领导和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六)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审查、立案、仲裁文书送达、仲裁费用收支与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 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件、档案、印签;
(四) 负责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 向仲裁委员会负责,每年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 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仲裁庭的主要职责:
(一)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办)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仲裁;
(二) 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收集证据;
(三)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向仲裁办公室提出人事争议处理方案;
(四) 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仲裁员对人事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 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及时开庭审理。并在开庭五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