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4:43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四条 首席仲裁员在开庭前宣布仲裁庭纪律和在案件审理终结宣告仲裁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 仲裁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庭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保障仲裁参与人的诉权。开庭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六条 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守仲裁庭规则和仲裁庭纪律,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吸烟、吃食物和随地吐痰;不得带与案件无关的戒器、物品入庭;应当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当事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陈述与本案无关的人和事;严禁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需要公民旁听的,可根据仲裁场所和参加旁听的人数,由仲裁委员会发给旁听证,凭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但有下列人员之一者不得参加旁听:
(一) 未成年人(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二) 精神病人;
(三) 酗酒的人;
(四) 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八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仲裁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哄闹、冲击仲裁庭,更不得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勘验、鉴定人员和证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 对违反仲裁庭规则和仲裁庭纪律的人员,首席仲裁员可以口头警告。对不听警告者,首席仲裁员可以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勘验、鉴定人员和证人,扰乱仲裁庭秩序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