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0:30作者:才子老师
(十二)鼓励和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各项扶持政策,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皖政办[2004]27号)文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再就业一条街,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财政部门复核,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3年内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1.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开发公益性岗位。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2)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十四)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后,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