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0:30作者:三水老师
(十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1.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和管理。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居住地所在辖区,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3、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社区或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逐级上报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4、《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有关部门负责收回。
5、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
(十六)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加大财政对劳务输出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