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0:30作者:王华老师
(三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就业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和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六)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整体合力。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通过宣传,营造自主择业、帮扶就业、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活力,使就业和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十七)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坚持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定期通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十八)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期暂定为2008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对此前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本意见规定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阜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