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0:30作者:王华老师
(五)制定和落实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容量,广开就业门路。
(六)把组织起来就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建立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使其成为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结合城市建设和方便群众生活的需要,开辟商业、饮食服务等就业再就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鼓励在城市街道设立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发展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挖掘社区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服务。
(七)大力发展劳务经济。进一步完善劳务输出服务组织,强化市、县、乡、村四级服务网络,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八)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结合开展“全民创业行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市直困难企业“保老、扶中”人员及各地享受“协保”的人员,如自愿解除协议,也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限额标准以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