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5 02:21作者:王华老师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机构、申请程序和手续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关系在省本级的单位,《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由省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受理劳动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分别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失业登记情况”、“就业援助卡”页内注明办理情况。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第二十五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户籍和常住地址、学历、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等)、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五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全国统一样式和编号,一人一号,补发或换证时,证书编号保持不变。各地统一刻制“河南省**市**县(区)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加盖专用章钢印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