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5 02:21作者:王新老师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四条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提供居民身份证外,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九)未按规定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全国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所记载的信息全国有效,持证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