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09:03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十三、如何理解“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如何理解“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终身未生育者是否还可以享受相关奖励优待?
《条例(2016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城镇居民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国有单位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他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合法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年满60周岁)时,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符合领证条件未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收养)子女状况证明,凭该证明享受相关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待遇。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其中的给予优先,即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如果接纳有子女的老人,须先行接纳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惠,即在收取相关费用方面给予适当减免。
《条例(2016版)》未使用“终身未生育”的概念,但在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作了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未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未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属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员,按照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的原则,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不再享受相关优待。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符合条件的,享受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待遇。“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是指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经济十分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待遇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享受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