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09:03作者:才子老师
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组成公司经营的,该公司分配红利时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将村组集体资产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在分配红利时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集体林权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集体林权的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的指导。以审查分配方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等方式,督促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没有享受到该待遇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具体怎样执行?
(一)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
1.父母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父母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本条前两项规定均不考虑独生子女的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第3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或者入伍期间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未将户口迁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二)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除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独生子女家庭按下列规定增加份额:
1.父母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2.父母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仅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3.父母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依其父母户籍情况,按照第一条及本条第1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
4.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按2个独生子女家庭计算,依其父母户籍、婚姻、是否健在等情况,按照第一条及本条前三项规定各自增加相应份额。均已去世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增加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