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21作者:王华老师
在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应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公证书、30%的购房款收据)办理,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落户的,应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凭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办理;
3、租赁私有整套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凭所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和退租后户口迁出协议、公安机关和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办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房产局)
(五)有序放开我市中心城区租赁住房人员落户限制。
在我市中心城区有租赁住房和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落户的,应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凭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办理;
2、租赁私有整套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有合法稳定职业,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凭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和退租后户口迁出协议、公安机关和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就业单位介绍信、录(聘)用合同和城镇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居住时间以居住证办理时间为准)、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办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产局)
(六)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在各县(市)城区,凡中专(技校、职高)以上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书、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职称证书,可在就业地或生源地所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