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22作者:三水老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劳服企业管理等就业服务机构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机构,其劳动力市场建设、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和人员经费及促进再就业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十四、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企业用工管理。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企业招用职工必须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优先安排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
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使用、控制使用、严禁使用的三种情况区别对待,凡适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都必须清退外地劳动力,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要严格控制,限定在为解决技术难题和有关技艺传授、人才培训等范围,并须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一般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对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性不得超过70岁,女性不得超过65岁。
十五、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素质,延缓城镇再就业压力。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1-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半年到1年。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招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先分配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
十六、完善下岗职工再就业配套政策。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从当地政府规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凭《特困职工证》,减免学杂费。
各级政府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下岗、失业职工中的特困职工在缴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就医等方面,制定具体优惠政策。
十七、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特别是对不能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随意安排职工下岗以及违反规定向下岗职工乱收费等侵犯下岗职工权益的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