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22作者:李一老师
十二、办好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劳服企业主要吸纳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职工,生产自救基地主要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临时就业岗位和进行实际操作培训,然后输送到需要的企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继续办好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并按年度下达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任务,进行严格考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的经费和投资,要与安置再就业人数挂钩。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办的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和失业保险机构可视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实际人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各市应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工代赈的形式,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
十三、加强再就业服务。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改善服务设施,强化服务功能,健全机构网络,开设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提供及时服务。下岗、失业职工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活动,鼓励和规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每指导介绍成功一名下岗、失业职工同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由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给于不超过200元的补助,不得向下岗、失业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下岗、失业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考核及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下岗、失业职工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免费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再就业培训基地接受一至二次转业转岗培训。再就业培训基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预测,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确保下岗、失业职工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达到70%以上。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社会力量开办的培训基地,对下岗、失业职工实行免费培训,其费用凭培训合格证先借支70%最终拨付费用按再就业率折算。其费用来源为:下岗职工的培训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失业职工的培训费用由失业保障经办机构在转业训练费中支付。
教育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学历教育,并适当放宽入学条件,其费用由城市(含县城)教育费附加、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和个人各负担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