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22作者:李一老师
七、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凡适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在招工时必须招收30%的下岗、失业职工。新建、扩建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在下岗、失业职工中招收,至少不得低于新招工人的20%。下岗职工较集中的企业确需招工时,除专业人员外,必须首先招用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街道、居委会进编干部,以不低于60%的比例从下岗、失业职工中招聘。
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用工单位给予1000元补助;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补助;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00元补助。补助费用的来源:托管的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失业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招用以上年龄且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下岗、失业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3年内先征后返所得税。所得税不足返还的部分,由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税先征后返。
对成批接收下岗、失业职工的企业,可以相应核增其工资总额。
八、鼓励国有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对按照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实施“退二进三”的工业企业职工成建制转移的,土地增值税先征后返,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用于搬迁建设。
就地转办三产的二产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除享受第六条规定的税收支持政策外,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部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通过盘活困难企业、被兼并企业、破产企业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利用土地收益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九、鼓励非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低于从业人员50%的,3年内按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先征后返所得税。安置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且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下岗、失业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进城和城镇集体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并可享受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