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21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十二)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必须按月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其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者不再就业,其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后,由用工单位负责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应继续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
(二十三)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提高到工资总额的3%,其中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有合同制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缴费办法执行。增提的部分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二十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在原单位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
七、增加对再就业工作资金的投入
(二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力度,按时足额拨付。有下岗职工的企业要千方百计保证企业承担部分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十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甘政发〔1996〕73号和甘政发〔1997〕60号文件规定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筹资工作。进一步加强工资调剂金的征收工作,对超过全省年平均工资8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过以上部分的5%;超过1倍以上的,征收超过以上部分的10%。对足额缴纳了工资调剂金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将其中30%返还原单位,用于本单位的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每年12月的第一周,各级工会在全省统一开展“为下岗职工送温暖,为再就业工作做贡献”的捐款活动。所捐款项纳入各级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八、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八)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关心、支持再就业工作,经常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企业经营者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做到多分流、多转岗、少下岗。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下岗职工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