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21作者:才子老师
(九)鼓励用人单位多安置下岗职工。凡安置下岗职工达到新招人员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一定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拨给用人单位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下岗职工自愿结合、自筹资金兴办各种类型的企业,工商、税务、城建、卫生、房产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下岗职工到各类自立市场、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凭《下岗职工证》,享受省政府甘政发〔1997〕6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一)下岗职工承包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沙漠、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享受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自有收入之年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牧业税。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十二)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动态管理。各地各行业应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的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街道劳动服务站应摸清下岗职工的求职要求、生活收入来源,以及年龄、技能特长和家庭状况等,分类建立档案,与居民委员会配合,定期走访上岗职工家庭,开展思想宣传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帮助生活困难者从事社区服务等工作,并及时向职工所在单位和上级劳动部门反映情况,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三)加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坚持招工招聘广告申报制度,对未经劳动就业部门核准、工商部门审查的招工招聘广告,新闻媒介不得刊播发布。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空岗信息,并进行用工登记。新建扩建企业、商贸服务和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招工及企业补充自然减员招工,普通工种岗位一般必须按不低于招收总数30%的比例安置下岗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下岗女职工。未达到招收比例的,劳动部门按每少招1人征收500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金”。“再就业补偿金”纳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落实征收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调节费的政策。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
(十四)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坚持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对企业用工进行监察,及时仲裁劳动纠纷。对不符合用工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将腾出的岗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人事部门要配合劳动、财政等部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离退休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除外)和其他临时用工进行清退,腾出岗位优先安置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