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21作者:三水老师
(四)各级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投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兴办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中小企业。发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食品、百货)、餐饮业、旅游业、服务业、托幼、托老、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等社区居民服务业。凡下岗职工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凭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职工证》,经工商部门核定,财政、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劳动部门对这类就业形式要加强指导,纳入管理,提供服务,保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工作的领导,加大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兴办各种类型的小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简化申办手续和申报内容,促进其发展,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金融部门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小企业,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发展农业、交通邮电、城市基础设施、城市住宅建设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优惠政策,加快其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各级计划部门要制定规划,努力增加投资,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使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率,通过兴办环境保护、植树种草、道路交通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创造临时性就业岗位。
(七)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农(林)场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到30%的,两年内所得税减半返还。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对下岗职工在企业、行业内部进行余缺调剂。企业间开展劳务协作,劳务协作双方应就从事劳务的下岗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等签订相应的协议,保障下岗职工合法权益。
(八)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对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同意,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不低于本人档案记载的标准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60%发给内部退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国发〔1997〕10号及劳动部劳部发〔1998〕37号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