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15作者:三水老师
第六章资金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和审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二)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三)擅自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用途;
(四)虚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