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15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企业自行筹集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七)其它资金。
第七条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地(市)、县(市)企业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困难较大的县(市),在县(市)级财政确已尽力安排了资金的基础上,地市财政要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对困难较大的地市给予适当支持。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款)中列支;财政从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对严重亏损的停产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剂解决。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有关社会资金筹措规定执行。具体筹集办法:
(1)从1998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缴费率由1%增加到3%。各级劳动部门负责从提高国有企业及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增收部分中征集80%。
(2)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从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等娱乐业和桑拿浴、芬兰浴、美容业等高消费行业的营业收入中征收5%,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凡人均工资水平超过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倍以上的,按其超过当地平均工资部分的10%并按职工人数计算征收。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使用农村和跨县(市)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在城镇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跨县(市)外来劳动力按每人每季50元征收就业调剂金;
(4)企业和社会各界捐助,由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
(5)各地市县按赣发[1998]11号文件规定,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省属企业社会筹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市)负责。
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