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15作者:才子老师
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由财政社保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按季(或月)申请拨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社会筹集资金由征收部门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征收的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独的“再就业资金帐户”,对企业拨入和财政拨入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每季度终了和年度终了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编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季度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同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直接向企业申请。企业应每月将自筹资金及时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再就业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时,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提出用款计划,填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自活保障资金计划审核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申请表》和《下岗职工名册》,并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报同级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转财政部门,(省属企业同时附所在地财政部门社会筹集资金划款凭证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转省财政厅),由财政部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将资金直接核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再就业资金帐户”。
对于一个行业中企业较多的,也可以通过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汇总计划审核表和资金申请书,由财政部门统一拨款至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单独开设的“再就业资金帐户”,再由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及时拨至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按时向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基金(未实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地方,医疗基金用于按规定报销下岗职工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