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4:15作者:李天扬老师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7、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根据低保申请对象申请之前6个月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根据其此前城市1个月、农村3个月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家庭收入,并与初次申请时的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一)个人申报。由低保申请家庭户主或其委托人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接受低保经办人员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由低保经办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以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走访。低保经办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申请人家庭有关证明材料。
(五)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证券、税务、工商、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具体核对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承担。
(六)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全面了解其真实生活状况。
(七)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等,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遇,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