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4:15作者:李天扬老师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8、廉租住房补贴;
9、丧葬费;
10、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11、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12、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补贴;
13、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14、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15、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