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4:15作者:李天扬老师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重新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长期末端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对象居住地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城乡低保金。
安徽全省城市居民月享受低保人数68.6万人,农村低保当月保障对象197.66万人。城市低保月平均保障标准446元,人均月补差335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8.5%和9.1%;农村低保月平均保障标准257元,人均月补差150.5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1.17%和12.06%。确保资金投入的同时,安徽省健全社会救助运行机制,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构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目前,安徽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已签订信息共享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