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4:15作者:三水老师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不含乡镇、街道的包村、居干部),实行轮换制度。民主评议小组对乡镇(街道)低保机构和村(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低保户及保障金额。
第二十条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享受低保的条件、低保标准的确定、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评议和投票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现场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及投票结果照片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批之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相关的抽(调)查人员、时间、地点、对象等内容要入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