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4:09作者:才子老师
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二)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三)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四)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第十七条家庭财产的种类及超出认定标准:
(一)存款。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
(二)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等总值折合人民币超过月低保标准24倍;
(三)房屋。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四)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总价值或拥有企业、公司的注册资金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和集中受理农村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有1名乡镇国家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