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4:09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九条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收入评估。通过对某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就业市场进行调查,经合理评估,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平均水平。
(六)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民主评议由乡镇干部担任民主评议的小组长组织召集和支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