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03:13作者:李一老师
(十九)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本街道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四风”问题频发,慵懒散拖、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本街道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挠调查的;
(二十一)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其擅权干政,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的;
(二十二)法治观念淡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三)在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致使重大决策部署难以贯彻落实,对本街道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党建工作中反复出现、影响面较大的问题匿情不报或不及时解决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四)对党的统一战线、群团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贯彻党的统战、群团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出现偏差,致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新的社会阶层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等发生重大失误,或群团组织虚化弱化,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十五)其他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主体。针对上述情形,区分党委和职能部门的责任,集体和个人责任,党委书记、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程序按照现行有关党内规章制度执行。
坚持动真碰硬,严格责任追究。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以上处理的党委、党委书记或班子其他成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如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要严格考察、从严把关,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