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03:13作者:李一老师
(四)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
(五)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等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六)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擅作主张、越权办事、先斩后奏的;
(七)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跟组织讨价还价,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九)放松领导班子思想理论建设,不执行、不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和理论学习领导责任制,班子成员出现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在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十)违反外事工作规定,或在涉外工作中,因不当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形象的;
(十一)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问题重视不够、引导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议事规则,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软弱涣散,造成决策严重失误,带来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十三)执行党的保密纪律不严,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或跑风漏气,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十四)本街道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党内政治生活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不能解决自身问题,领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买官卖官,选人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六)疏于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执行干部监督制度规定不严格,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下属问题频发的;
(十七)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领导班子成员不如实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党委对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不掌握,或对干部档案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八)忽视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组织人员、经费、阵地等投入保障不力,致使下属基层党组织较大面积软弱涣散、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