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0:19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要严于《反垄断法》仅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做出禁止的要求。通过正当的竞争途径获取了市场支配地位既是合法的,也应是值得鼓励的。因为,在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根据互联网平台边际成本递减规律,有越多的驾驶员和车辆进入网络预约平台,平台的运营成本就会降低,而且可以更加便利地、更加充分地满足乘客需求。因此,《暂行办法》没有必要超出《反垄断法》的规定限制专车服务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3.第三个问题主要涉及《暂行办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目前,有关专车的地方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在实践中,各地也基本将其作为出租汽车进行管理。就在《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滴滴快的”在上海取得了国内第一张专车执照,在形式上仍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所颁发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只不过核准经营的范围是新型的“约租车网络平台”。就规定内容来看,关于经营资质条件,《暂行办法》与《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并不完全一致:前者要求经营主体必须是法人(第五条),后者却允许个体工商户也可从事经营;前者要求车辆必须登记为“出租客运”(第十二条),后者却未作限制,且根据有关首张专车执照的介绍,私家车在上海参与专车运营,并不需要把车辆的性质从“非营运车辆”改登记为“营运车辆”;前者对驾驶员所规定的“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第十四条)等限制条件在后者中并不存在。这还仅是上海市一个地方的立法。事实上关于乘用车辆座位的要求,在不同地方就有很大差异。仅就交通运输部运输司汇编的《地方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汇编》所收集的地方立法文件来看:广东、陕西、合肥、福州、南宁、厦门等省市的立法规定必须是五座以下(应该含五座),广州、西安、珠海等市的立法规定必须是五座,北京、天津、上海、湖北、石家庄、武汉、海口、昆明、西宁、乌鲁木齐、大连等省市的立法中并没有明确限制座位数量,《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是九座以下(含九座),《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则规定的是五至八座。《暂行办法》统一要求七座及以下车辆才能从事专车服务,会不可避免地造成与有关地方立法的矛盾。就法律位阶来看,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处于同一层级,如果《暂行办法》规定不当,就会带来法律冲突的问题。因此,在地方立法不一致的问题上,《暂行办法》不宜强行做出统一规定;在地方立法已经明确的问题上,《暂行办法》不宜做出不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