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0:19作者:才子老师
此外,《暂行办法》也存在制度设计造成严重侵权风险的问题。同样是《暂行办法》第五条,其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就没有充分考虑平台数据库中数据的权属问题。一方面,这些数据可能包含专车平台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对于这些数据,专车平台没有绝对的支配权,乘客对于个人的信息和自己行程中的某些敏感位置数据是可以主张权利的。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后,如果监管平台管理不慎,造成数据泄露既可能损害专车平台权益,也会侵害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权。这种得不偿失就是与比例原则相悖的典型。
三、法治原则与专车新政方案
法治原则是有关立法合法性的指导原则。法治原则就是要求权力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或相违背。[6]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当下位法中的法律规范与上位法的法律规范相抵触时,行政机关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四条是关于立法中法治原则的具体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可见,法治原则包括权限法定、程序法定、法制统一等内容。但是考虑到《暂行办法》尚处于起草阶段,本文对其内容的评估主要考察其是否符合权限法定和法制统一的要求。
从性质上看,《暂行办法》既属于中央立法,也属于执行性立法。因此,就法治原则而言,《暂行办法》的起草主体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交通运输部是否有权监管专车?二是《暂行办法》是否与上位法抵触?三是《暂行办法》是否与其他立法不一致?
1.回答第一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专车的属性。根据《暂行办法》的界定,专车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属于出租汽车的一种。从三定方案来看,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的职责包括“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当然可以就专车监管作出制度设计(指导)。考虑到目前有关专车是否属于出租汽车仍有争议,也可以退一步,从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的角度来分析专车的监管权限。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交通运输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都拥有道路运输的管理权限。鉴于地方也有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实施专车的管理工作,因此,确切地说,专车监管应该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事权。拥有部门规章立法权的交通运输部起草《暂行办法》本身并不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