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2018-11-28 12:33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
申诉人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二是撤诉申请必须由申诉人提出。 三是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申诉人申请撤诉并不一定就会得到批准。仲裁庭还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是因为规避法律,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或者撤诉的结果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撤诉是不能成立的。 四是撤诉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提出。如果仲裁庭对劳动争
一、定义及特征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仲裁请求或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反诉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是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
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打证据”,一要看证据本身,二要看举证规则。打个比方说,甲起诉乙,声称乙欠了甲一万元,乙说没有欠,双方都没有证据。如果举证规则规定甲应该提供证据,那么甲就将败诉;如果举证规则规定乙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欠款,那么乙就将败诉。也就是说,在证据不清的情况下,举证规则将直接决定官司的胜败。而劳动争议既然走上了司法程序,就说明双方肯定在各个方面包括在事实方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申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各类企业与所属员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均属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由专、兼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需凭仲庭委员会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许可。 违反仲裁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然后仲裁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举证责任,又称之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承担者;二是如果举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其后果由谁承担。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可靠的证据。法定代表人对职工所作的具体行政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决定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国务院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
一、主要原则还是“谁主张,谁举证” 作为民事诉讼举证的重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举证的原则。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员工被单位解除了合同,员工对此不服时,必须拿出合同仍然成立
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天内提起仲裁。如果签了赔偿协议,而且所签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金赔付时间已到,但用人单位仍未赔付的话,就赔偿金的纠纷应当从单位违反赔偿协议之日算起。但如果还存在其他劳动争议仍应从解约之日算起
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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