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8:55作者:李一老师
《指南》尊重科研规律和学科差异,强调推进分类评价,为探索完善文学艺术创作成果评价办法指引了方向。
第一,充分尊重文学艺术创作成果。《指南》强调,“可依据成果产出劳动的基本性质对成果进行类别划分,如文献资料类、理论原理类、实践探索类、综合类等”。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同理论研究成果一样,都是科学研究成果,都应该受到认可和重视。只不过理论研究偏重于把研究成果抽象成思想、观点和文字,而文学艺术创作偏重于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文学艺术作品。
第二,协调发展创作实践与理论研究。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纳入科研评价体系,必将推动文学艺术创作的快速发展,进而影响文学艺术创作与其他科研活动的关系。探索和实施文学艺术创作成果评价办法,必须站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好文学艺术学科与其他学科、创作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平衡关系。
第三,坚持行业标准优先。《指南》认为,“不具备可比性的对象绝不能归为一类,更不能用相同的指标标准和方法去评定”。艺术创作不同于理论研究,其意义在于为社会提供艺术产品,满足艺术需求,提高艺术素养。艺术创作成果的核心品质是艺术价值,而不是理论价值。对于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的评价,不能直接套用理论研究成果的评价指标,只有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评价标准,才有可能得出较为科学的评价结论。
第四,加大同行评价权重。《指南》十分强调运用同行评价方法,指出以同行评议为基础的综合评价法“有更强的适用性”。理论研究成果特别是学术论文的外在影响大多可以量化,而艺术创作成果无论是内在品质,还是外在影响,都很难量化,量化出来的数据也很难反映成果的艺术价值。评价艺术创作成果,应该更多地交给真正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的同行专家,加大同行评议比重。
第五,统一评价与自主评价相结合。在科研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方面,《指南》强调“学术自主”原则,还特别提出学术评价应由学术机构“分级分类分层自主决定”。综合性高校评价艺术创作成果,宏观层面上应该采用统一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统一评价;微观层面上应该采用独立标准,由文学艺术创作专业委员会进行自主评价。这样才能既体现艺术创作成果与其他研究成果的共性,又不掩盖艺术创作成果的个性。
(作者:李志祥,系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科学处副处长)